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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車開有房住卻不還債 故意賴債唯一房產也可拍賣

  有房住、有車開的溫某拿"唯一房產"賴債行不通瞭。昨日,佛山中院對外發佈,該院采納瞭之前佛山法律職業共同體案件研析會的意見,撤銷該院作出的"被執行人溫某唯一房產隻可查封,不能拍賣"的裁定,繼續推進該房產的執行拍賣程序。

  法律模糊規定 成瞭賴債理由

  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2005年1月1日施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傢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而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傢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傢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唯一房產不能執行!"由於法律存在模糊規定,上述借口常常成為"老賴"規避法院執行工作的慣用手段。這種情況在佛山也不乏存在,申請執行人吳某軍就是其中一位受困者,民間信貸借款利率年息任何問題免費諮詢他為此折騰瞭將近9年。雖然被執行人溫某有房子住,也有車開,但由於其住房是其唯一居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能拍賣。南海法院適用《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裁定駁回溫某請求停止拍賣執行房產的申請。但該裁定隨後被佛山中院適用《規定》第六條裁定撤銷,根據最終裁定,溫某的唯一房子可以繼續查封,但不能拍賣。

  法律職業共同體意見 繼續拍賣案涉房產信用卡申辦

  "唯一房產能不能拍賣?如何拍賣?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缺失。"佛山中院副院長黃學軍坦陳,由於這種模糊的規定,以致在執行實踐過程中,唯一房產的處置在操作層面已成為當前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大難題。

  這兩條規定如何適用,各地法院在實施過程中,沒有統一的做法。為此,今年10月29日,佛山中院開全國先河地組織"佛山法律職業共同體案件研析會",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專傢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就吳某軍申請執行案由於極具典型性而被擺上臺面被公開研析。最終,與會代表根據個案情況多數認為,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親屬最低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應當推進"唯一房產"的拍賣工作,以兌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昨日,記者從佛山中院瞭解到,法院采納瞭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不同意見,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撤銷此前作出的裁定,繼續推進案涉房產的拍賣程序,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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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3-11-20/090637388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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